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款1.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:104/06/242.法院名稱、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、104/06/12、中院104年度整抗字第1號3.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: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/本公司4.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,其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5.聲請人或重整人: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.聲請或通知書內容:本公司於今(24)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:本院於104年4月27日裁定准予勝華科技重整,經利害關係人提出抗告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有理由,因原裁定違反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始為裁定之程序,應由原審參酌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,始為裁定,該部分無法由抗告審逕為裁定,爰將原裁定廢棄,另由原審為妥適之處理。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7.負債總額:53,502,466仟元(103年第三季季報)。8.處理過程: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。9.其他應敘明事項:裁定主文請參閱勝華科技網站(www.wintek.com.tw)重整專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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